法规、规章备案规定(1990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国务院法制局应当就法规、规章的制定情况以及备案工作情况于每年第一季度内向国务院提出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国务院各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年所制定的规章的目录报国务院法制局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