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2020年) 第四章 值班律师工作保障 第三十二条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2020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值班律师工作保障 第三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值班律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对律师资源短缺的地区,可采取在省、市范围内统筹调配律师资源,建立政府购买值班律师服务机制等方式,保障值班律师工作有序开展。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