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2020年) 第四章 值班律师工作保障 第三十一条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2020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值班律师工作保障 第三十一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值班律师准入和退出机制,建立值班律师服务质量考核评估制度,保障值班律师服务质量。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值班律师培训制度,值班律师首次上岗前应当参加培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提供协助。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