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证书或者报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出具虚假、不实证书或者报告:
未经计量检定、型式评价、商品量计量检验、校准和测试的;
伪造、变造原始数据或者记录的;
未按相关计量技术规范执行计量检定、型式评价、商品量计量检验等任务的;
使用未经考核合格或者超过有效期的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出具证书或者报告的;
伪造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公章或者计量专用章,伪造计量检定人员、证书或者报告批准人的签名或者签发时间的。
未经计量检定、型式评价、商品量计量检验、校准和测试的;
伪造、变造原始数据或者记录的;
未按相关计量技术规范执行计量检定、型式评价、商品量计量检验等任务的;
使用未经考核合格或者超过有效期的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出具证书或者报告的;
伪造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公章或者计量专用章,伪造计量检定人员、证书或者报告批准人的签名或者签发时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