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及其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擅自改造、拆迁、改变计量基准,或者故意损坏计量基准设备,致使计量基准量值失准、停用或者报废;

擅自更换、封存、停用、注销、破坏计量标准;

擅自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计量标准;

妨碍量值传递或者溯源;

出具虚假、不实证书或者报告;

执行计量检定、型式评价、商品量计量检验等任务的人员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

擅自超过能力确认或者授权的期限、范围、区域执行相关计量检定、型式评价、商品量计量检验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