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 第十七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租赁、出借、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相关计量印章、证书、报告或者标志。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