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有独立建制,其负责人应当有法人代表的委托书,能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

在申请开展的项目上有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计量管理能力;

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基、标准装置和配套设备;

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检定人员和计量管理人员;

有能保证申请开展的项目正常进行的工作环境和设施;

有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