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官行为规范(2010年) 七、 涉诉信访处理 第七十条 法官行为规范(2010年) 第七十条 七、 涉诉信访处理 第七十条 对来信的处理 及时审阅并按规定登记,不得私自扣押或者拖延不办; 需要回复和退回有关材料的,应当及时回复、退回; 需要向有关部门和下级法院转办的,应当及时转办。 第六十九条 目录 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