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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2021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人民法院履行主体责任,对法官涉嫌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进行调查和惩戒。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办理法官违反审判职责案件过程中,发现法官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具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法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选任并实行员额制管理的法官。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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