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2021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法官惩戒委员会经审议,认定法官存在故意违反审判职责行为,或者存在重大过失导致案件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应当予以惩戒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作出惩戒决定:
给予停职、延期晋升、调离审判执行岗位、退出员额、免职、责令辞职等组织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法律规定给予处分。
上述惩戒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给予停职、延期晋升、调离审判执行岗位、退出员额、免职、责令辞职等组织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法律规定给予处分。
上述惩戒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