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2021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依据法官惩戒委员会的审查意见作出惩戒决定后,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法官,并列明理由和依据。

惩戒决定及处理情况,应当归入受惩戒法官的人事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