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密案件查处办法(2017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对国家秘密载体或者相关设施、设备、文件资料等登记保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进行。办案人员应当会同持有人或者见证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登记保存清单一式二份,写明登记保存对象的名称、规格、数量、特征、登记保存地点等,由办案人员和持有人或者见证人签名后,各执一份。
对于登记保存在有关机关、单位的设施、设备,应当采取足以防止有关证据灭失或者转移的措施。
对于登记保存在有关机关、单位的设施、设备,应当采取足以防止有关证据灭失或者转移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