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泄密案件查处办法(2017年) 第六章 调查与处理 第四十四条 泄密案件查处办法(2017年) 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 调查与处理 第四十四条 办案人员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可以对与泄密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进行检查。检查时,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场。 办案人员可以根据检查情况制作检查笔录。检查笔录由办案人员、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签名;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不在场、拒绝签名的,办案人员应当在检查笔录中注明。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