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泄密案件查处办法(2017年) 第六章 调查与处理 第四十三条 泄密案件查处办法(2017年) 第四十三条 第六章 调查与处理 第四十三条 办案人员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可以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材料,查阅、了解案件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现实表现情况等信息,有关机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