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泄密案件查处办法(2017年) 第四章 泄密案件查处办法(2017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受理 第二十三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公民举报、机关和单位报告、保密检查发现、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案件线索,应当依法及时受理。 第二十四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案件线索举报,举报人不愿意公开个人或者单位信息的,应当在受理登记时注明,并为其保密。 第二十五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案件线索,应当分别作出处理: 第二十六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案件线索,发现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立即责令有关机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范围扩大。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