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密案件查处办法(2017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案件线索,应当分别作出处理:
已经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进行初查;
经核实,存在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责成有关机关、单位对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
没有泄密事实或者案件线索无法核实的,不予处理。
已经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进行初查;
经核实,存在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责成有关机关、单位对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
没有泄密事实或者案件线索无法核实的,不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