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1999年)
  3. 第六章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1999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对我国海域内沿海船舶的治安管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执行本规定。 第三十九条 对我国陆地界江、界河、界湖船舶的边防治安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定中的《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出海船民证》《合资船船员登陆证》《合资船船员登轮证》等,由公安部确定式样,统一印制。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以下,包括本数在内。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