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1999年) 第六章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1999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对我国海域内沿海船舶的治安管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执行本规定。 第三十九条 对我国陆地界江、界河、界湖船舶的边防治安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定中的《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出海船民证》《合资船船员登陆证》《合资船船员登轮证》等,由公安部确定式样,统一印制。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以下,包括本数在内。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