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1999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1999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当将违法情况记入《出海船舶户口簿》或者《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内,加盖处罚单位印章。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