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1999年) 第四章 对合资、合作经营船舶和船员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船舶和船员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1999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对合资、合作经营船舶和船员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船舶和船员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具有广东省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双重户籍的粤港、粤澳流动渔船,应当按照广东省指定的港口入户和停泊,在规定的海域生产作业。 粤港、粤澳流动渔船,可以就近进入广东省以外沿海港口避风、维修或者补给,但不得装卸货物。船员需要上岸时,必须经当地公安边防部门批准并办理登陆手续。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