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1999年) 第三章 船舶及其人员管理 第二十二条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1999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船舶及其人员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严禁利用船舶进行走私、贩毒、贩运枪支弹药或者接驳、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