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1999年) 第三章 船舶及其人员管理 第二十一条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1999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船舶及其人员管理 第二十一条 任何船舶或者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将外国籍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船舶引航到未对上述船舶开放的港口、锚地停靠。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