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1999年) 第三章 船舶及其人员管理 第二十条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1999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船舶及其人员管理 第二十条 发生海事、渔事纠纷,应当依法处理,任何一方不得扣押对方人员、船舶或者船上物品。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