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1999年) 第三章 船舶及其人员管理 第十八条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1999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船舶及其人员管理 第十八条 出海船舶和人员不准携带违禁物品。在海上拣拾的违禁物品,必须上交公安边防部门,不得隐匿、留用或者擅自处理。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