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1999年) 第三章 船舶及其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1999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船舶及其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 出海船舶和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入的海域或岛屿,不得擅自搭靠外国籍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船舶。 因避险及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发生前款情形的,应当在原因消除后立即离开,抵港后及时向公安边防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