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1999年) 第三章 船舶及其人员管理 第十六条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1999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船舶及其人员管理 第十六条 船舶失踪、被盗、被劫持,应当立即向就近的公安机关和原发证的公安边防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