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1999年) 第三章 船舶及其人员管理 第十五条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1999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船舶及其人员管理 第十五条 沿海船舶集中停泊的地点,应当建立船舶治安保卫组织,在当地公安边防部门指导下进行船舶治安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