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1999年) 第三章 船舶及其人员管理 第十三条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1999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船舶及其人员管理 第十三条 各类船舶进出港口时,除依照规定向渔港监督或者各级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出港签证手续外,还应当办理进出港边防签证手续。进出非本船籍港时,必须到当地公安边防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船舶签证点,办理边防签证手续,接受检查。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