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201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需减载靠泊的码头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非液体散货码头;
码头靠泊等级为25万吨级及以下;
码头水工建筑物的安全性评估为A级,使用性和耐久性为A级或B级;
靠泊船舶应减载至靠泊等级所允许的船舶载重吨之内;
核算靠泊限定条件时靠泊速度不小于规范允许的下限,离泊风速不小于八级,紧急离泊波高不小于船舶装卸作业的允许波高;
桩基码头竣工验收后的使用年限原则上在15年之内、重力式码头竣工验收后的使用年限原则上在30年之内。
非液体散货码头;
码头靠泊等级为25万吨级及以下;
码头水工建筑物的安全性评估为A级,使用性和耐久性为A级或B级;
靠泊船舶应减载至靠泊等级所允许的船舶载重吨之内;
核算靠泊限定条件时靠泊速度不小于规范允许的下限,离泊风速不小于八级,紧急离泊波高不小于船舶装卸作业的允许波高;
桩基码头竣工验收后的使用年限原则上在15年之内、重力式码头竣工验收后的使用年限原则上在30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