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2014年) 第二章 靠泊能力及要求 第十一条 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2014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靠泊能力及要求 第十一条 清舱移泊的码头靠泊等级和要求,应参照本规定中有关减载靠泊的条款由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进行论证、确定,并对外公布。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