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试行)(2014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每半年向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报送油气管网设施相关情况,包括建设情况、运营情况、限(停)产检修计划及执行情况、输送(储存、气化、液化和压缩)能力及开放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