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2014年) 第四条 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2014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对沪港通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并通过监管合作安排与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其他有关国家或地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公平、公正、对等的原则,维护投资者跨境投资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