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2014年) 第三条 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2014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沪港通遵循两地市场现行的交易结算法律法规,相关交易结算活动遵守交易结算发生地的监管规定及业务规则,上市公司遵守上市地的监管规定及业务规则,证券公司或经纪商遵守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的监管规定及业务规则,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