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2014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开展沪港通业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提供必要的场所和设施;

在对方所在地设立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对其业务活动进行管理,督促并协助其履行本规定所赋予的职责;

制定沪港通相关业务规则并进行自律管理;

制定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开展沪港通业务的技术标准;

对沪港通交易进行实时监控,并建立相应的信息交换制度和联合监控制度,共同监控跨境的不正当交易行为,防范市场风险;

管理和发布沪港通相关的市场信息;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上海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制定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具体标准和实施指引,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