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进出物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2003年) 第二章 货物检验检疫 第六条 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进出物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2003年) 第六条 第二章 货物检验检疫 第六条 地方经贸管理部门核发配额的货物输入管理区的,其所有人、承运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向管理区检验检疫机构备案。输入管理区时,凭《应检商品检验检疫登记手册》报检,由管理区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出境货物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