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进出物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2003年) 第二章 货物检验检疫 第七条 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进出物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2003年) 第七条 第二章 货物检验检疫 第七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管理区居民运输鲜活商品进入管理区销售的,应当向管理区检验检疫机构备案。进入管理区时,应当逐批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检验检疫机构查验合格后予以放行。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