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进出物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2003年) 第二章 货物检验检疫 第五条 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进出物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2003年) 第五条 第二章 货物检验检疫 第五条 须经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货物进出管理区的,其所有人、承运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向管理区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接受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