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进出物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2003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进出管理区物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进出管理区的货物。包括:
由地方经贸管理部门核发配额的输入管理区的货物;
经批准,管理区居民带入管理区销售的鲜活商品;
从管理区输出的来自非疫区的水果、配餐料及食用性水生动物。
管理区居民、旅客及工作人员进出管理区的携带物;
从管理区输出的废旧物品、生活垃圾;
其他依法需经检验检疫的进出管理区的应检物品。
进出管理区的货物。包括:
由地方经贸管理部门核发配额的输入管理区的货物;
经批准,管理区居民带入管理区销售的鲜活商品;
从管理区输出的来自非疫区的水果、配餐料及食用性水生动物。
管理区居民、旅客及工作人员进出管理区的携带物;
从管理区输出的废旧物品、生活垃圾;
其他依法需经检验检疫的进出管理区的应检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