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进出物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2003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进出物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2003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运输、携带应检物品进出管理区而不报检或瞒报、少报的,管理区检验检疫机构依法作退货处理,并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