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进出物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2003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进出物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2003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未经许可,运输、携带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出管理区的,管理区检验检疫机构依法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并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