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进出物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2003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进出物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2003年) 第十五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未经许可,运输、携带国家禁止进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者其他可能引起传染病传播的动物和物品进出管理区的,管理区检验检疫机构依法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并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