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进出物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2003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未经许可,将非疫区水果、配餐料及食用性水生动物以外的其他货物输出管理区的,管理区检验检疫机构依法作退货处理,并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