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规范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 第八章 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规范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 第八章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进行解释。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