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五章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四十一条 汽车金融公司应当建立与业务规模和风险状况相匹配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健全适应业务特点的风险治理架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有效识别、计量、监测、控制或缓释各类风险。 第四十二条 汽车金融公司应当建立完善合规管理体系,明确专门负责合规管理的部门、岗位以及相应的权限,制定合规管理政策,优化合规管理流程,加强合规文化建设和合规培训。 第四十三条 汽车金融公司应当不断完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提升风险管理精细化水平。应实行信用风险资产五级分类制度,建立审慎的资产减值损失准备制度,及时足额计提资产减值损失… 第四十四条 汽车金融公司应当建立与自身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定期开展流动性压力测试,制定并完善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及时消除流动性风险隐患。 第四十五条 汽车金融公司应当根据业务流程、人员岗位、信息系统和外包管理等情况建立科学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制定规范员工行为和道德操守的相关制度,加强员工行为管理和案件防控,确… 第四十六条 汽车金融公司应当构建欺诈风险防控体系,有效识别欺诈行为,保障信贷资金安全。 第四十七条 汽车金融公司应当建立与信息系统运行管理模式相匹配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体系,强化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业务连续性、外包等领域的风险防控,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四十八条 汽车金融公司应当制定完善声誉风险监测机制、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主动加强舆情监测,有效防范声誉风险。 第四十九条 汽车金融公司应当对合作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建立合作机构准入、退出标准以及合作期间定期评估制度,确保合作机构与合作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第五十条 汽车金融公司开展汽车经销商和汽车售后服务商贷款业务,应当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级,实施分级管理和授信;持续关注其经营状况、股东、实际控制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 第五十一条 汽车金融公司开展汽车及汽车附加品贷款和融资租赁业务,应当通过合法方式获得借款人或承租人的征信信息和其他内外部信息,全面评估借款人或承租人的信用状况;独立有效开展… 第五十二条 汽车金融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建立健全融资租赁车辆价值评估和定价体系,密切监测租赁物价值对融资租赁债权的风险覆盖水平,制定有效的风险应对措施;应当加强对租赁期… 第五十三条 汽车金融公司开展二手车金融业务应当建立二手车市场信息数据库和二手车残值估算体系,严格把控交易真实性和车辆评估价格,防范车辆交易风险和残值风险。 第五十四条 汽车金融公司开展汽车附加品贷款和融资租赁业务应当客观评估汽车附加品价值,制定单类附加品融资限额。 第五十五条 汽车金融公司应当遵守以下监管指标: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