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三章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三章 第三章 业务范围与经营规则 第十八条 汽车金融公司可从事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第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汽车金融公司,可以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 第二十条 汽车金融公司应当基于真实贸易背景开展贷款和融资租赁业务,严格资金用途管理。 第二十一条 汽车金融公司仅限于向其汽车贷款或融资租赁业务客户(含贷款或融资租赁合同已结清客户)提供汽车附加品融资服务。 第二十二条 汽车金融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合法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租赁登记公示,保障对租赁物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汽车金融公司应当规范开展保证金存款业务,不得从信贷资金中直接扣收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非资本类债券应当坚持举债同偿债能力相匹配原则,审慎合理安排债券发行计划;发债资金用途应当依法合规并符合国家政策规定。 第二十五条 汽车金融公司转让汽车及汽车附加品贷款和融资租赁资产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遵守真实、整体和洁净转让原则。 第二十六条 汽车金融公司经营业务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