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2008年) 第四章 风险控制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风险控制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汽车金融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信用风险资产五级分类制度,并应建立审慎的资产减值损失准备制度,及时足额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准备。未提足准备的,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