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汽车金融公司应遵守以下监管要求:
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
对单一借款人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
对单一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对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在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额;
自用固定资产比例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40%。
中国银监会可根据监管需要对上述指标做出适当调整。
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
对单一借款人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
对单一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对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在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额;
自用固定资产比例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40%。
中国银监会可根据监管需要对上述指标做出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