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章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章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九条 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汽车金融公司可从事下列部分或全部人民币业务: 第二十条 汽车金融公司发放汽车贷款应遵守《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汽车金融公司经营业务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