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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章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九条 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汽车金融公司可从事下列部分或全部人民币业务: 第二十条 汽车金融公司发放汽车贷款应遵守《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汽车金融公司经营业务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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