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四条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2003年) 第四条 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四条 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汽车金融公司或者变相从事汽车金融业务,不得在机构名称中擅自使用“汽车金融”、“汽车信贷”等表明从事汽车金融业务的字样。 第二章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