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汽车金融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变更公司名称;

变更注册资本;

变更营业场所;

调整业务范围;

改变组织形式;

调整股权结构;

修改章程;

更换高级管理人员;

合并或分立;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