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汽车金融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变更公司名称;
变更注册资本;
变更营业场所;
调整业务范围;
改变组织形式;
调整股权结构;
修改章程;
更换高级管理人员;
合并或分立;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变更公司名称;
变更注册资本;
变更营业场所;
调整业务范围;
改变组织形式;
调整股权结构;
修改章程;
更换高级管理人员;
合并或分立;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