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或延长期限届满前,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和申请开业报告;

中国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对拟设机构名称的预核准登记书;

汽车金融公司章程;

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详细履历;

股东名称及其出资额;

拟办业务的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有权部门出具的营业场所及其他与业务有关设施安全验收合格文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文件。